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范 DB14/T 215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教育服务规范 DB14/T 2150-2020
  • 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要求 DB1403/T 1-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公共仓储运营规范 DB14/T 2129-2020
  • 吕梁黄河人家服务规范 DB1411/T 39-2020
  • 山西省居家养老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DB14/T 2152-2020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护理风险防控规范 DB14/T 2143-2020
  • 山西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导则 DB14/T 2221-2020
  • 山西省煤成气井群排水采气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 DB14/T 2247-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方案的拟定.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程序的履行 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