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五条、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