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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十八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 应当明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支付期限 搬迁期限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第十九条。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附生效条件的条款,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 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产权清晰,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应当自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等待期房安置过渡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并逐年按照一定比例递增.但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 采取阶梯式价格或者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重新规划建设.第二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 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以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结果为依据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二年公布一次,第二十八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四,按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计算。协商不成的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决定发布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二,征收决定发布所依据的相关规划或者计划,立项资料,三 征收决定发布前的征求意见资料.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五.征收补偿方案,六 征收决定及其公告。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相关资料,委托合同和评估报告 八、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九。补偿协议.补偿决定和其他有关资料,十 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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