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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城市客运管理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专用标识标志,第三十七条。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变造 伪造 套用车辆号牌。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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