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乘客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 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 规划 安监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对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经协商一致开通公共客运线路的。纳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第七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