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编制城乡规划划定乡村建设用地,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考虑选址安全因素、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环境严重污染地区以及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等抗震不利地段。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四至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四,村.居 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新建乡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农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