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 居、应当配备信息员,信息员发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乡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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