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九条。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