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村 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