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 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 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 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 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 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 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