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 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 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