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 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