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 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 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 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