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一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IMSBC.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七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