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人资质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 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 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三 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新建 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港口经营许可证 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 项别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通报,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 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延续手续 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或者其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关注身体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 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 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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