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 津交发 2016.351号 第一条.为保障桥梁的运行安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规范依附桥梁架设管线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禁止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 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禁止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第三条.确需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以下简称管线过桥、的,申请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经许可的、应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第四条、经批准的管线过桥。申请人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书、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管线过桥施工竣工后。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存档 第六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及时对发生的故障和险情进行抢修、因管线造成桥梁设施及行人车辆损害的.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等需要。对桥梁进行拆除.改。扩.建,维修时、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管线过桥使用协议书的规定对管线进行拆除或迁移、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工程,涉及管线过桥。含预留管线孔位 的。建设单位应听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管线过桥应与桥梁工程同步进行设计 且满足桥梁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发挥及日常养护维修的需要.第九条 桥梁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预留管线孔位及架设管线的相关资料图纸完备归档 作为桥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一并移交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