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 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四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 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 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 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 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