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 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四 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构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