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 章程和住所.二 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 乙级。丙级 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省直乙级 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四,不得与施工单位 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五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 涂改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 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