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设立建设监理单位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 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五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 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条 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 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