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 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 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