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排污权租赁 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可将本单位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排污权通过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按年度予以出租。排污权按年度出租.排污单位下年度排污权种类和数量不发生变化,排污权出租不得跨年度 承租的排污权不得转租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委托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出租排污权,需提交以下资料,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租委托书,2.委托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的 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单位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的,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出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九条,有承租意向的排污单位,可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填写承租意向受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排污权承租受让登记表。2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已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新式工商营业执照的排污单位。提供新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加盖排污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条、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根据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则.组织租赁双方进行交易、第四十一条.租赁双方完成排污权租赁手续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双方排污权凭证上备书盖章,排污权租赁即为生效,现有排污单位出租排污权后,当年实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扣除出租排污权后的剩余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