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工作 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 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02号,结合我市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 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长治市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 工业粉尘。第三条、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 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 受理全市范围内排污权回购 出让,受让 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全市范围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第四条、试点初期,我市按照省发改,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即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执行.排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交易双方应按省发改 财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