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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第六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七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对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重新进行核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排污权原则上不进行变更 第八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不得超过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 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 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五 排污单位削减的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大于其拥有初始排污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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