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排污权交易一般规定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第十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定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以自有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排污单位用于抵押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排污权抵押具体政策执行省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可依申请回购抵押金融机构的排污权和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第十二条.除以下限制条件外 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二.在环境质量现状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本办法所指跨区域交易 是指在不同县,市、区.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跨区域交易完成后,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应函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除下列限制条件外、排污权可跨行业交易,一,火电排污单位.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污权出让 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收取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排污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长治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业务经费及运转支出,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省市按照2.8比例分成,市县按照4,6比例分成,市县分成收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