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 不得转让.出租 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 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 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 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旅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船。遵守乘船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 班次.运价,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 班次的除外。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 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港,目的港,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鼓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明示退票 改签等规定.第三十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第三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 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 服务场所和设施 设备 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 设备 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