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 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 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 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 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 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 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 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 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 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 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 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 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 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