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将第十条修改为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 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五,将第十八条中的 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修改为。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在第二十二条中的.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后增加,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八、删去第二十五条。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 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旅客应当持有效凭证乘船。遵守乘船相关规定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在第二款,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后增加,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 删去第二款、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后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十一、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在第二款,变更班期.班次.运价.后增加,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 班次的除外,十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两款 作为第一款,第三款,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 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港.目的港 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 鼓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售票,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十五,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第三款中的,安全责任事故 修改为,水上交通事故、十六.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二款中的.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修改为.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十七,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其中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五项,十九.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其中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 二十。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在其中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后增加。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一,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在其中的,同时废止 前增加.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以交水发。1995 1178号文发布。1997年8月26日以交水发、1997.522号文修改、201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号修改的.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