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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每百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承包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擅自移植的 处每株树木价值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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