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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办理 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城市绿地不受侵害。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处理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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