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 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