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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 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 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 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 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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