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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遵循管道 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 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 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 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 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 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 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 限期绿化.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 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第十六条.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围栏 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 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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