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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 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 线路 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 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 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 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 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 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第十六条。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 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 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 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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