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 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 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第十六条、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 山体绿化 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