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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 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 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 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第十六条,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 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 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 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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