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市政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二条,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市政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四十五条,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建设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八条 市政建设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