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投标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工业 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 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凡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本规定对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