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要求 DB14/T 2145-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DB14/T 216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护理规范 DB14/T 2141-2020
  • 临汾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DB1410/T 111-2020
  •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8年
  • 山西省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DB14/T 2243-2020
  • 山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 DB14/T 2165-2020
  • 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公共图书馆应急防疫管理要求 DB1410/T 109-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应急管理业务软件系统安全设计规范 DB14/T 2241-2020
  • 阳泉市新型智慧城市创建 要求 DB1403/T 5-2020
第五章、工程监理,第三十二条 市政建筑工程按照国家要求推行监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实行监理的市政工程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