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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承包第二十六条、承包市政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市政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市政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市政建设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市政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市政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三十一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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