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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二十七条、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 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镇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 并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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