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具备条件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地上建设方式,第七条.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八条、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 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第九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鼓励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设备。第十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 并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 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 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采用蓄水池或水箱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经消毒处理,设计的卫生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