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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改造与移交,第十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 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 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设区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 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移交后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 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可以无偿使用.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最终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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