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 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