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征收范围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三.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二条,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 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变更用途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 裁决除外.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 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 规划、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县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 签约期限等,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六.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七,补助和奖励等、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开选定的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实施。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 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八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