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估,第四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 供被征收人选择。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第四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 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四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 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