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 物价.工商 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编制下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 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 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