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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不再动态复核 第二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拖欠政府产权部分租金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交 拒不补交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而出租的,由共有权人追讨其出租全部收益。并依照购房合同或货币补贴合约由个人按照出租收益的双倍承担违约金.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成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政府产权份额相应租金 直至其按照原配售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全部产权,已购买先租后售保障房全部产权的,应补足优惠房款价差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申请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第三十一条,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馈到相关部门.依法记入单位征信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当做好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有关资金的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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