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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助购申请和批准第五条 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以家庭或单身职工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直接申请 第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户口或居住证,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第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已与本市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一年以上 三、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第八条,市主城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程序如下.一 初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 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二。复审 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的住房状况向有关部门致函委托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有关部门审查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出具证明材料.三,公示.家庭住房.资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通过媒体和申报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异议的.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出具共有产权住房政府助购资格证明,第九条 主城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程序如下、一,初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予以登记.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担保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二,复审、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成员的住房状况向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致函委托查询,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相关信息并在15日内出具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 出具共有产权住房政府助购资格证明,第十条.市有关部门应将信息比对工作列入工作职责事项.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在接到各区委托查询函后、应当认真审查相关信息 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房产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城市低保家庭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以及车辆购置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 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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