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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个人购买政府产权.通过市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助购。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按原购买合同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第十七条.保障对象通过先租后售购买政府产权保障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的、自房屋首次配售之日起5年内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 按原配售价格结算、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第十八条,通过市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免交租金.超过5年,个人仍未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由政府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合同约定,就政府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十九条.先租后售方式分期购买政府产权保障房的。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第二十条.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中应约定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收益分成,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和共有产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持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向市房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将该套住房登记,变更、为共有产权住房 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记载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 第二十二条.通过市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的 享受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 2016,41号、第一条有关政策优惠,第二十三条、首次配售已承租政府产权保障房.自房屋交付 首次配售。之日起5年后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房产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评估费用列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年度预算。由财政统一安排。第二十四条、在共有产权期间,购房人死亡的。其产权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在共有产权期间,个人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急需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或无力偿还个人产权部分贷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政府可以按原配售价格回购个人产权.同时按规定向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调减个人产权份额。由政府按原配售价格回购。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经营和抵押、第二十六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由购房家庭全部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助购资金从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中列支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出售收入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收取后。全额缴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购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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