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 2016、4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主城区包括丛台区 邯山区,复兴区和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委托管理的区域、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和职工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指由保障对象自主通过市场与政府共同出资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助购、或购买已承租的保障房 先租后售,双方根据出资比例约定产权份额以及将来上市交易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形成的共有产权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主城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承担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 审核等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受理和完成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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