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规划,卫生 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 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 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 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按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 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 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