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 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 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 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 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 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 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 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 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