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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含二次供水、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规划.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统一验收、未经设计 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 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 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 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 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并结清水费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 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 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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