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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含二次供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 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供水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供水企业应当定时监测水质、制定应急预案 发现污染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未经设计、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城市居民小区。应按居民小区每10万平方米标准建一处自来水维修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向社会承诺的时限完成维修工作,供水企业在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维修工作。第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造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禁止转供水。窃水。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用水行为、第十一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性质实施价格管理 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分装水表计量计收水费、分装水表计量确有困难的,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性质及用水量确定用水比例计收水费 因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原因未分装水表计量。又不按供水企业确定的用水比例交费的、按其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水表自然损坏的.供水企业按照用水单位和个人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15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缴费通知、欠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服务,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临时性用水应当经供水企业批准.由供水企业在适当的位置 安装临时性供水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停止或者恢复供水,改装用水管线和设施,改变用水性质.增加水量等、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并结清水费,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公共供水的项目、全部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已建住宅逐步实行水表出户.户外计量 第十七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实施强制检测、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供水企业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丹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9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199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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