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 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 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 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 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 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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