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 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 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 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 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 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 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 七 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