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 供水 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 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 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 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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