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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 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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