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 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 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 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 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 七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