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 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 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 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 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 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