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 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 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 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