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 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 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