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 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 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 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 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 五 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 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 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