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规定 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 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 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 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