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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 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 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 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 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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