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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 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 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 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 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 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 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 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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