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 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 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 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 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 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 在冬季供热期间、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 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 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 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