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鞍山市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新建建筑供热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得到实际运行检验。及时发现供热设施 施工质量及供热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确保供热效果和供热,供水,排水及燃气等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切实维护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鞍山市市区内所有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二,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的第一个采暖期 供热设施必须全部启用运行,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规定、新建建筑前两个采暖期室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运行正常的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接管。三。新建建筑投入使用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按照。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规定,仍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四,在冬季供热期间 需要开栓供热的新建建筑.从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约定的供热时间起、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前发生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自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日起.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采暖期剩余的供热日期计算.交纳采暖费,五,因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责任。致使新建建筑未能及时供热的、对于已经交纳采暖费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由责任方将未供热期间的采暖费予以返还.六.新建建筑第二个采暖期起 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允许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暂停供热、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新建建筑启用供热设施办法.八.本办法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