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收、购、第九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第十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截留。挪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