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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 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区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并对区县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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