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 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 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 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 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