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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 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建 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 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 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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