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 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建 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 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 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 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 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