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 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与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 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