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 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 综合交通、人民防空 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 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 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