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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设施管理第四十四条、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 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五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六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第四十八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四 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五.改动 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七,爆破作业,八 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 物资,车辆以及通信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五十一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 后期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于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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