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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用热服务.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 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三十七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 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 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 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 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第四十一条 对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的,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收取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的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热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用户应当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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