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 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 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